珠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出席活动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18日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规范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副会长出席有关活动,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会会长副会长出席与其职务相关或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关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重要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司法部、全国律协要求本会派员参加的有关活动;
(二)省司法厅、省律协要求本会派员参加的有关活动;
(三)市司法局要求本会派员参加的有关活动;
(四)出席对口委员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如年度工作会议、研讨会、培训班、调研考察、大型论坛等;
(五)出席省律协、兄弟(市)律师协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如换届大会、周年庆典、乔迁新址、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等;
(六)参与接待省律协、其他省(市)律师协会来访交流活动;
(七)应邀出席本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重要活动,如成立庆典(含开办分所)、周年庆典、乔迁新址、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等;
(八)其他本会认为需要出席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出席上述有关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执行:
(一)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以上人员出席的活动,会长和分管副会长应陪同出席;
(二)会长出席的活动,分管副会长应一同出席;
(三)会长或副会长原则上应当出席分管委员会邀请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按照AB角机制协调其他副会长出席;
(四)有分管副会长出席的委员会的单项活动,会长原则上不再出席,会长本人认为确有必要出席的除外;
(五)接待来访交流的,根据对等原则和交流内容确定参与接待的会长或副会长;
(六)会长、副会长出席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成立庆典、周年庆典、乔迁庆典现场活动,应其邀请,可以本会名义发贺信,也可以录制视频以示祝贺。
上述活动均由秘书处统筹安排,秘书处认为确有必要安排出席的,由秘书处根据会长和副会长分工、AB角机制只安排1人出席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